(2013)绍虞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虞刑初字第785号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1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祝××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祝××在上虞市××街道三角站菜市场,将4克毒品冰毒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周某。2、2013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祝××在上虞市××街道三角站菜市场,将2.5克毒品冰毒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周某。3、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祝××在上虞市××街道三角站菜市场,将2.5克毒品冰毒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周某。4、2013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祝××在上虞市××街道蒙佩商务宾馆附近,欲将15克毒品冰毒以32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卖给周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冰毒共计21.9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绍公物鉴(化)字(2013)390物证检验报告及毒品上交清单,相关人物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及发短信清单,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祝××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祝××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祝××被指控贩卖的冰毒21.91克是被公安控制下查获的,该毒品实际上并不会流向社会,且自愿认罪,以此请求对被告人祝××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之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上虞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祝××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2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敢审 判 员 任其良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