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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新世纪广场2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8132-5。法定代表人:夏荣鑫,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上诉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