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09-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棕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林静勇,彭飞,林晓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09-7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曼。被执行人深圳市棕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飞。被执行人林静勇,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彭飞,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晓琪,女,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68-7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鹏飞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锦绣江南II栋9座18A房产(查封至2014年10月10日止),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该房产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处置,本案等待参与分配。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