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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陈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