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委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兴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兴筑商贸有限公司,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委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兴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富军。被执行人:杨春。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兴筑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宁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