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宝琴、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宝琴,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3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号。负责人田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薛宝琴,女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宝琴、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4325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80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宝琴偿还借款本金626232.05元、利息12892.03元(截止2013年6月21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宝琴抵押车辆被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院另案保全查封,本案尚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院在处置抵押物时优先受偿。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