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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郭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87号罪犯郭昊,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2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3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2012年被监狱鉴定为病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昊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75.3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