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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与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00073号原告王超。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书元。委托代理人张养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