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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永敏、张刘氏等与刘永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敏,张刘氏,刘兴,刘永军,刘永洪,刘永付,刘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敏,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申请执行人张刘氏,女,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刘兴,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刘永洪,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刘永付,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洪,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永银,男,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刘永敏、张刘氏、刘兴、刘永军、刘永洪、刘永付与刘永银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永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阜民一终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