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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俊峰,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行。负责人张全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负责人顿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理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江颋,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峰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李俊峰负担。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靳红英人民陪审员  冯晓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