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曾晓芳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芳,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曾晓芳。被执行人:梁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晓芳与被执行人梁帅借用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帅目前均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账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暂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288号繁景花园芙蓉阁﹤-1-21﹥号的房产由本院依法首轮查封,该套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故短期内难以处置。另经本院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1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