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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继军与梁全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军,梁全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孙继军,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告梁全东,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军与被告梁全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继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孙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