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继军与梁全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军,梁全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孙继军,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告梁全东,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军与被告梁全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继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孙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