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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苗明、郎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苗明,郎会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负责人李波,职务行长。被告苗明。被告郎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被告苗明、郎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