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中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贺文智与昌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智,昌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昌中行初字第8号原告:贺文智,男,汉族,57岁。委托代理人:王世双,昌吉市延北办民乐社区居民。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红军,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刘艮生,昌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文智不服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文智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双、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艮生、张文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诉讼中,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民乐社区两委班子、居民代表会议记录(2011年7月18日);2、民乐社区整体改造征求意见表;3、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将昌吉市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的决议(2013年5月10日);4、民乐社区旧城改造听证会记录、签到册、会议照片(2013年1月28日);5、昌吉市政府关于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3年1月30日)、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6、昌吉市14号小区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3月14日);7、昌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银行存款证明;8、昌吉市政府关于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2013年3月18日)、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补偿方案;9、昌吉市政府关于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13年3月18日)、昌吉市政府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张贴照片。10、昌吉市政府《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3月15日)。11、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将昌吉市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3年5月10日)。在庭审中,被告补充出示如下证据:1、反映民乐社区现状照片;2、昌吉市政府延安北路民乐社区街道办事处给昌吉市政府《关于对昌吉市民乐社区整体改造的请示》;3、昌吉市城乡建设与发展规划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2年10月19日);4、昌吉市政府向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关于明确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旧城改造任务的报告(2013年1月24日);5、昌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昌吉市2012年国民��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的决议(2013年1月19日);6、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明确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旧城改造任务项目的复函(2013年1月28日)。原告贺文智诉称:昌吉市政府作出的昌市征字(2013)005号《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理由为:1、昌吉市政府称民乐社区供排水网老化,设计容量不足,长期超负荷运行,自来水管网经常断裂,不是事实,该项目属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需求,;2、昌吉市政府关于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2013年3月18日张贴的,而昌吉市人大批准将昌吉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的决议是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且昌吉市政府4月2日召开的重点项目征收工作会议没有民乐社区;3、2013年1月28日,昌吉市政府在民乐社区召开个别党员���两委班子37人的会议说成是80名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是在走程序,欺骗广大居民,没有为居民今后生存考虑;4、旧城改造项目程序不合法,未征求、采纳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发改委、规划局的批准文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贺文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民乐社区旧城改造征收小组办公室项目改造的宣传资料(包括内容:项目经济指标及售价、五星级酒店、高档品质小区、公寓、写字楼、规划图等)。证明昌吉市政府旧城改造实际是商业开发;2、14号、12号小区居民联名签字表。证明居民不知情,没有开过会;3、新疆正祥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民乐社区拆迁汇总表。证明政府评估提前几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4、昌吉州政府行政��议听证通知书。证明300多户居民对征收决定不同意;5、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昌吉市12号、14号小区列入昌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函。证明该文件停办有关事项的规定,影响到原告生活;6、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2005年盖的房,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辩称:1、民乐社区基础设施落后,建筑布局散落,脏、乱、差,按照城市规划对旧城区房屋实施征收、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2013年1月28日,在民乐社区召开了由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征收办、延北街道等部门和80名社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居民对旧城改建的意见。2013年1月30日,在征收区域内对《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2013年3月18日,公示了根据社区居民意见修订后的《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昌市征字(2013)005号《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且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3、补偿方案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等值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昌吉市政府没有限定补偿方式,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1、民乐社区两委班子、居民代表会议记录、民乐社区整体改造征求意见表、反映民乐社区现状照片、昌吉市政府延安北路民乐社区街道办事处给昌吉市政府《关于对昌吉市民乐社区整体改造的请示》。原告质证后认为,两委班子、居民代表会议记录是后面造的,没有居民签字;民乐社区整体改造征求意见表是假的,不认可;民乐社区街道办事处给昌吉市政府的请示盖的章子是真实的,但认为��后补的;民乐社区现状照片是在被拆迁地方和最脏地方拍的,故不认可。本院认证认为,民乐社区两委班子、居民代表会议记录有两委班子及居民代表签字、民乐社区整体改造征求意见表有民乐社区居民签字,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反映民乐社区现状照片、昌吉市政府延安北路民乐社区街道办事处给昌吉市政府《关于对昌吉市民乐社区整体改造的请示》,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未在法定期限提交,故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2、昌吉市城乡建设与发展规划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原告质证后认为,会议没有延北办事处人员参加,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提交,故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3、昌吉市政府向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关于明确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旧城改造任务的报告、昌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昌吉市2012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的决议、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明确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旧城改造任务项目的复函。原告质证后认为,以上证据是后补的,对合法性产生怀疑。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提交,故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4、民乐社区旧城改造听证会记录、签到册、会议照片。原告质证后认为,听证会只有37人参加,原告没有参加,对以上证据不认可。本院认证认为,听证会有听证会记录、签到册、会议照片相互印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5、昌吉市政府关于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告照片。原告质证后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对的,但张贴时间短,很多人不知道补偿方案,政府应当开会。本��认证认为,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予以确认。6、昌吉市14号小区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昌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银行存款证明。原告质证后认为,风险评估报告指14号小区和12号小区没关系,银行存款证明,资金足额到位不可能。本院认证认为,原告虽对以上证据不认可,但无法证实其不认可的理由,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7、昌吉市政府关于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昌吉市政府关于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昌吉市政府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昌吉市政府《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原告质证后认为,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政府会议纪要没有提到12号小区。本院认证认为,昌吉市政府《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改造范围中的“长宁路两侧,长宁路东至市政府家属院西围墙”的表述包括12号小区的部分区域。故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1、民乐社区旧城改造征收小组办公室项目改造宣传资料。被告质证后认为,宣传材料不是政府下发,本案在征收决定阶段,不能否认项目是基于公共利益。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宣传材料没有被告印章,不能证实为被告所发,故不予确认。2、14号、12号小区居民联名签字表。被告质证后认为,社区多次入户进行了民意调查,联名签字表否认开过会不是事实。本院对该证据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3、新疆正祥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民乐社区拆迁汇总表。被告质证后认为,按补偿条例规定,政府及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有可能,但该评估报告没有出处,不是原件,也没有对价值进行评估,故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昌吉州政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被告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政府程序违法。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5、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昌吉市12号、14号小区列入昌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函。被告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6、房产证一份。被告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政府违反了公共利益。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为改善昌吉市民乐社区(乌伊路北侧、青年路东侧、天池路南侧、长宁路两侧,长宁路东至市政府家属院西围墙)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环境,2011年7月18日,民乐社区召开了民乐社区两委班子、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民乐社区整体改造事宜。之后,在广泛征求民乐社区居民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民乐社区(14号小区、12号小区部分)进行旧城改造。2013年1月28日,在民乐社区召开了由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征收办、延北街道办等部门和民乐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对民乐社区改造项目进行了介绍,宣读了拟定补偿方案,就居民征收方面问题进行解答。2013年1月30日,在征收区域内对《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征求被征收范围内有关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2013年3月15日,召开八届昌吉市人民政府会议,听取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报告,对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2013年3月18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昌吉市政府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昌吉市民乐社区���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昌吉市政府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包括:征收依据、目的、范围、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补偿方案、征收时间、复议及诉讼权利等内容。《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法律及政策依据、产权认定、回迁安置房分配原则、补偿方式、临时过渡方式、补助办法、奖励办法等内容。2013年5月10日,昌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将昌吉市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原告不服《昌吉市政府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6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昌州政复决字(2013)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昌吉市政府昌市征字(2013)005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5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为改善民乐社区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环境,经调研后,决定对民乐社区进行旧城改造,该项改造项目经昌吉市人大批准并纳入了20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召开了听证会,就征收方面问题向所在的社区的居民进行调查、询问、介绍及解答,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在公示期满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公布了《征收决定》,故被告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政府《征收决定》公布在前,人大批准文件在后问题,并不能改变被告的征收行为得到人大批准的事实,故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作出此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文智要求撤销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昌市征字(2013)005号《昌吉市民乐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文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湘雪审 判 员 段新卫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