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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顾和泰、何其英与顾成岗、顾成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和泰,何其英,顾成岗,顾成云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顾和泰,汉族。原告:何其英,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业胜,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成岗,汉族。委托代理人:顾进,汉族。被告:顾成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和泰、何其英诉被告顾成岗、顾成云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和泰、何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和泰、何其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