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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诉被告罗晓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柳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3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罗某某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