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诉被告罗晓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柳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3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罗某某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