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丹红与陈文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红,陈文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周丹红。被告:陈文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红诉被告陈文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丹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