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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丹红与陈文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红,陈文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周丹红。被告:陈文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红诉被告陈文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丹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