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陈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陈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李志勇,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宏林,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李志勇与被告陈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勇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勇到庭,被告陈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勇诉称,被告陈宏林做房地产生意,因资金周转问题,于2011年10月8日向我借款1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2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要求:1、判决被告依法偿还我欠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宏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志勇于2011年10月8日借款100000元给被告陈宏林,被告陈宏林给原告李志勇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志勇现金壹拾万元,月利息为2分利率,借款人陈宏林,2011,10,8号”。原告李志勇多次催要,被告陈宏林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向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借款到期不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宏林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勇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8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迅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