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8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申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申有,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851-2号申请执行人吴申有,烟台市申丰货运配载中心业主。被执行人李明,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仵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