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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9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三毛与长沙大不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三毛,长沙大不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954-1号申请执行人杨三毛,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水泥厂组。被执行人长沙大不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工农桥018-019号107房。法定代表人吴健。申请执行人杨三毛与被执行人长沙大不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经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长县劳人仲字(2013)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医疗费62577元,伤残补助金225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护理费700元,交通费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255元,合计1588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大不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88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