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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山东省烟台栖霞市,系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被告:亓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亓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生婚生女亓某甲。因双方性格不合、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婚后我怀孕期间,被告一直不上班,家里没有经济收入。去年,被告虽然开始上班,但却跟我说单位经济不好,将近半年,被告没有发工资。自2012年5月12日我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后一直分居至今,且期间被告仅仅给过我几次生活费,每次二三百元,最近一次八百元,我和孩子基本上都是通过我打工收入和我父母资助才得以生活。被告对我和孩子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我认为已彻底没有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亓某某答辩称:我与原告虽然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但是都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而且,我也没有不尽义务。结婚时,我的经济比较紧张,原告怀孕期间,为了照顾原告的情绪,我辞职在家。一年后,我开始工作,但是所在单位经济不好,发不下工资。后来原告走后,我曾经和我父母还有家里人去叫了原告大约五次,想叫她回家与我过日子,但是原告都没有回来。原告走后我虽然手头比较紧,但是也给她打过几次钱。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某日生婚生女亓某甲。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带孩子回到娘家,至今未回。2013年10月10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亦较好,两人已生有一女,幸福婚姻生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大多是因两人性格、脾气互不适应、互不迁就所致。只要两人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体贴对方,正确认识和处理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多看对方的优点,多认识和改正自己的不足,多为孩子利益着想,双方和好如初是大有可能的;故原告于某某要求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 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新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