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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方福健、方浩然等与罗国朋、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福健,方浩然,曹礼韦,赵月梅,罗国朋,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方福健。原告:方浩然。法定代理人:方福健,系方浩然的父亲。原告:曹礼韦。原告:赵月梅。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存勇。被告:罗国朋。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温志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陈坚。本院受理原告方福健、方浩然、曹礼韦、赵月梅与被告罗国朋、上海西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福健、方浩然、曹礼韦、赵月梅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罗国朋、上海西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方福健、方浩然、曹礼韦、赵月梅要求撤回与被告罗国朋、上海西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方福健、方浩然、曹礼韦、赵月梅撤回与被告罗国朋、上海西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晓审 判 员  沈定连人民陪审员  杨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