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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彭润国与朱威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润国,朱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润国,男,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威武,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彭润国因与被上诉人朱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相关款项支付地在深圳市××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