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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彭新荣、董某某等与姜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荣,董某某,董金友,陈桂香,姜亚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彭新荣,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董某某,男,2005年1月30日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理人:彭新荣,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陵园东路食品巷。系董某某母亲。原告:董金友,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陈桂香,女,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亚东,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新荣、董某某、董金友、陈桂香与被告姜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新荣、董某某、董金友、陈桂香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新荣、董某某、董金友、陈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新荣、董某某、董金友、陈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彭新荣、董某某、董金友、陈桂香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