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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嘉佶与上海三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春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佶,李春林,上海三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徐宝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018号原告李嘉佶。委托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林。委托代理人李惠萍。被告上海三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委托代理人汪宝蕙,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宝年。委托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嘉佶诉被告李春林、上海三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徐宝年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嘉佶的委托代理人曹俊、被告李春林的委托代理人李惠萍、被告三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宝蕙、第三人徐宝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是连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嘉佶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春林原居住于上海市国货路XXX弄XXX号。1996年4月,该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市政动迁,李嘉佶、李春林及其妻子李瑛(2006年11月3日过世)被安置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为使用权房,承租人为李春林,李嘉佶和李瑛为同住人。李嘉佶平常另居住在其父母处。2010年6月,李春林因身体原因入住养老院,期间系争房屋一直空关。2012年5月底,李嘉佶发现有人入住系争房屋,方知系争房屋已被他人违法出售。经向上海三凌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凌公司)查询,李嘉佶发现系争房屋早在2012年1月10日就被他人以李嘉佶和李春林的名义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案外人周某某于2012年1月在李嘉佶和李春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周某某的名义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2年5月17日,周某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了葛某某。2012年7月9日,李嘉佶和李春林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15日,本院做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90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4月,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材料退回法院。原告认为,李嘉佶为系争房屋的合法同住人,案外人在李嘉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嘉佶的名义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严重侵犯了李嘉佶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嘉佶、李春林和三林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被告李春林辩称,徐宝年以其与李嘉佶的名义购买公房的事情其开始并无知情,李嘉佶起诉后其才知道。其现对徐宝年以其名义购买公房的行为是认可的。被告三林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定。三林公司在公房出售中不存在过错。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向三凌公司(系三林公司委托管理公房的单位)递交了居住租用公房凭证、李瑛的死亡证明、李春林和李嘉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三凌公司经审查认为上述材料符合承租人购房的形式要件,故从网上下载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交给中介公司拿去给承租人和共有人签字,再由三林公司盖章。之后,周某某伪造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缴款凭证、契税缴纳凭证等材料,将房屋办理到了周某某名下。损害原告利益的是周某某伪造的合同,而非李春林、李嘉佶与三林公司签订的合同,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第三人徐宝年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系李春林的女婿,李春林一直由其夫妇照顾,李春林的证件由其夫妇保管。其因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万元还不出来,便与周某某商量将系争房屋卖掉还钱。于是,其拿着李春林的身份证、李嘉佶的身份证复印件、李瑛的户籍证明、系争房屋的户口本、《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到三凌公司要求购买系争房屋,三凌公司审查后给其开具了《购房缴款凭证》。之后其将上述材料全部交给了周某某,之后的手续都是周某某和中介公司去办理的,其不清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是周某某让其签的,该合同上李春林和李嘉佶的签名都是其代签的。李春林和李嘉佶对购买公房的事情并不知情。李嘉佶起诉后,李春林对购买公房的事情予以了追认,李嘉佶的父亲李伟勤也已与其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双方只是在付款期限上还存在分歧。现房屋已由周某某转卖给下家,房屋已很难追回。故李春林、李嘉佶与三林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有效。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系使用权房,租赁人为李春林,同住人为其妻李瑛(已于2006年去世)和孙子李嘉佶。该房户口本上登记的除上述两人外,还有儿子李伟勤、女儿李惠萍、女婿徐宝年、外孙徐云四人。2010年年底至2011年4月,徐宝年向周某某借款共计70万元。借款到期后,徐宝年还不出借款,就与周某某商议将系争房屋卖掉,用房款偿还借款。徐宝年遂携带《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户口本、李春林的身份证、李嘉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至三凌公司要求购买系争房屋,三凌公司为其开具相应的材料。之后,徐宝年将《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户口本、李春林的身份证、李嘉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三凌公司出具的材料交给周某某。2012年1月10日,徐宝年应周某某的要求以李春林、李嘉佶的名义与三林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各一份,约定李春林、李嘉佶自愿购买系争房屋,全部售价为14,079元。上述两份合同乙方签章处李春林、李嘉佶的签名为徐宝年代签。徐宝年购房款14,079元由周某某支付,购买系争房屋的其他手续由周某某及其委托的中介办理。李春林和李嘉佶对系争房屋的购买情况并不知情。之后,周某某又通过中介,伪造了购房人为周某某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周某某名下。2012年4月6日,周某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葛某某,售价84万元,并于2012年5月17日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葛某某名下。2012年7月9日,李春林、李嘉佶以三林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春林、李嘉佶与三林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审理过程中,李春林表示:“当初购买系争房屋我不知情,合同是谁签的我也不知道,事后知道了,我儿子李伟勤问我是否起诉,我说随便,现在事情已经解决了,我撤回对三林公司的起诉。”2012年11月15日,本院以审理中发现办理系争房屋产权所依据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非三林公司所签,购房人周某某并不具备购买系争房屋产权的资格,本案存在利用伪造的合同骗取原告房屋的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李嘉佶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13年3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被侵害人李春林、李嘉佶与李惠萍、徐宝年系亲属关系,李春林已放弃主张自己的权益,另一被侵害人李嘉佶能取得自己的权益部分,也予以谅解,且现无证据证实徐宝年、周某某提供伪造的资料办理过户手续,故认定徐宝年、周某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为由,对该案不予立案,并退回本院。审理中,原告表示仅要求法院对李春林、李嘉佶与三林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确认无效。如判令上述协议无效,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对无效后果进行处理。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901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8月14日李春林在本院所做的谈话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沪公(浦)经函(2013)第003号函以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春林、李嘉佶与三林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非李春林、李嘉佶本人签字,李春林、李嘉佶对购买系争房屋事宜并不知情,也未委托徐宝年或其他人签订该合同及办理购房事宜。三林公司作为公房出售方,在徐宝年及周某某等人以李春林、李嘉佶办理购房手续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否权利人本人所签也未审慎核实,故徐宝年以李春林、李嘉佶名义与三林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构成无权代理。审理中,李春林对徐宝年的代理行为予以了追认。但对于另一权利人李嘉佶,其父亲李伟勤虽然与徐宝年进行过协商,但并无证据证明李嘉佶对徐宝年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因此,李春林、李嘉佶与三林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非李春林和李嘉佶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徐宝年无权代理,当属无效。对于无效后果,原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故本院对无效后果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嘉佶、被告李春林与上海三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0元,由上海三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墨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