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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肖星宇与苟光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星宇,苟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肖星宇。被执行人苟光华。申请执行人肖星宇与被执行人苟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34570.4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已外出,杳无音讯。且被执行人家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进平审判员  高 林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