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