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志雄与米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雄,米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王志雄被告米纹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雄与被告米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雄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付原告王志雄。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