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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镜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2013年8月20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1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本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0000元的“金穗贷记卡”。被告人孙某某在取得该卡后,通过虚构交易的手段在本市“XX土菜馆”、“XX鞋业批发部”等处刷卡套现,共计恶意透支46961元。2013年1月、3月,中国农业银行两次发函给被告人孙某某催缴欠款,但截止案发被告人孙某某未能偿还欠款。2013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22日,其家人已为其归还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报案材料,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信用卡申请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表、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且经银行两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出全部赃款,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天祺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