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雷俊杰与李登涛、程马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XX,李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雷XX,男,汉族,住高陵县鹿苑镇何家村。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教学人员,住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程XX,男,35岁,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村民。本院在执行雷X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2)高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XX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XX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6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