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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益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益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1号罪犯刘益生,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0年11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佛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益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以(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以(2003)湘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月11日以(2006)益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1月24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0年5月27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1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5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主犯、残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益生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残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较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72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4月,因行为养成差扣考核分1分;2013年优秀生产安全员,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益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益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