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岑、钱耀奎、韩殿龙、徐兴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银岑,钱耀奎,韩殿龙,徐兴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表人郑忠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铁矿,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顾江杰,女,住河南省范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银岑,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钱耀奎,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韩殿龙,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徐兴安,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岑、钱耀奎、韩殿龙、徐兴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