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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043-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五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现因该车已拍卖处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