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7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杰与解明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解明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7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解明稳,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杰与解明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