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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7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杰与解明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解明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7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解明稳,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张杰与解明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