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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魏某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农民,住霍邱县宋店乡。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同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5年4月在常州打工时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7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或无沟通无法生活下去。现双方已分居几年了。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带领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一、原告诉称不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只因出车祸后一只手不能动了,脑子也不清醒,讲话也不清楚,离婚后怎么带小孩,故不同意离婚。二、被告借给原告父亲22000元。三、因车祸赔款20000元被原告拿走了。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常州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7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6岁,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农历6月,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身患残疾,此后原、被告便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被告离家到外地打工生活。原告遂于2013年10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前相互了解,相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除被告身患残疾造成生活的某些不便外,其他双方无明显的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就有和好的希望。为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三年十一��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