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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高文元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345号罪犯高文元,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