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1985年至2011年3月份任某某村电工。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自1985年被聘用电工后,负责成安县辛义乡亦村南村电费代收及线路维护工作。其在当电工期间,不断从本村村民李某甲和李某乙家借款,商定借款顶抵该两户的电费,其后郭某没有向李某甲和李某乙两户收取电费,李某甲和李某乙也未向郭某交电费。2011年3月份,郭某不再担任电工,遂用李某甲和李某乙两户所欠电费顶抵其借款,其中李某甲顶抵了4100元电费,李某乙顶抵了3950元电费,上述两项共计8050元,均未上交供电公���,私自侵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证言、毛某证言、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接受委托代收本村电费,利用职务之便,用电费抵顶借款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任建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