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2)青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黄美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谈勇刚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XX,谈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黄XX,女,汉族,住南宁市××区××路××号××栋。被申请人:谈XX,男,汉族,住南宁市××区××路××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谈XX死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XX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飞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