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坤与邱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邱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张坤,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言玲,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坤诉被告邱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元峰、被告邱言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坤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当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在借款人栏签字确认,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言玲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邱言玲辩称,张坤没打电话跟我要过钱,借的钱不是张坤的,借款人上面还有张坤,这个借条不完整,我没有见过这个钱。经审理查明,邱言刚与被告邱言玲向原告张坤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两借款人均在借款人一栏处签字捺印,未约定两借款人对该债务如何分担,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经原告催要,两借款人至今未还。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邱言玲偿还借款25000元。另查明,借款人邱言刚是被告邱言玲的哥哥,原被告双方均称邱言刚现已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邱言玲与他人共同借原告现金,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清偿原告欠款后,有权向共同借款人追偿其应负担的部分。对于被告辩称的借条不完整及其未见过该笔借款的答辩意见,无证据证实,不能作为其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故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坤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邱言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成 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娜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