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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2014民一初9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燕梅,陈志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603号原告:钟燕梅,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陈志伟,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钟燕梅诉被告陈志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燕梅、被告陈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燕梅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钟燕梅与被告陈志伟自愿和好。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燕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