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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凡怀与朱文友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怀,朱文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商初字第59号原告孟凡怀,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街道东杨村。被告朱文友,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青州市王母宫经济开发区朱刘马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怀与被告朱文友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怀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