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海河与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河,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王海河,系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业主。被告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河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3元,由原告王海河负担。审 判 长 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人民陪审员 李四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