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学百。委托代理人贺俊华,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翠芬,农民。系被告之母。原告贺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芝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学百、贺俊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订立婚约,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此期间,我给付被告财物如下:定亲钱1100元,换盅时彩礼4万元、三金钱22000元、筛水钱9800元、改口钱2000元、衣服钱1000元,下礼时定亲戒指一枚(价值2700元)、随轿衣服钱1000元、米面肉等1000元、筛水钱600元、喜钱3000元,合计84200元。2013年正月,被告回娘家并提出解除婚约,现我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70800元。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理由是原告把我怀的孩子吓掉了,导致我身体不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相识,××××年××月××日订婚。定亲时原告给付被告定亲钱1100元,换盅时给被告彩礼款39000元(给付40000元后男方抽走子孙钱1000元)、筛水钱9800元、改口钱2000元(后给男方改口钱1000元)。2012年8月下礼时给被告三金钱22000元、随轿衣服钱1000元、米面肉钱1000元、筛水钱600元、喜钱3000元,以上合计共给付被告78500元。2013年被告因闹矛盾回娘家并提出解除婚约。另查明,同居期间被告为原告负担医药费6000元,被告怀孕两次均流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并举行婚礼同居,原告为达到结婚目的依习俗给付被告款物合计78500元,其中换盅时给付的39000元为彩礼,三金钱22000元,随轿衣服钱1000元,合计62200元,其余款物应视为赠与。同居期间被告怀孕两次且流产,对身心确有伤害,原告对此理应承担责任,故被告返还彩礼款时可部分返还(70%)。被告为原告所付医药费6000元,属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应予以返还,故可从所返彩礼款中折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某彩礼款37540元(已扣除医药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628元,被告王某负担9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芝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