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谢玲,双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贺卫平,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双峰县,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江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永康、陈甫求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江锋担任记录。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玲与被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卫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第二天即按农村习俗“订婚”,同年4月11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1日生育女孩谢某,2009年12月27日生育男孩谢某乙。婚后,原告在洞庭春大酒店担任前台工作,经常接触顾客,接电话,被告心境狭窄,疑心重,总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审问、殴打原告,原告常常被打得通身是伤。婚后五年中,原告被被告殴打二十多次,其中给原告造成伤害最大的有三次。分别是2010年8月,原告因女儿不吃饭,用竹条子打女儿,但打到了抱着小孩的被告父亲身上,被被告父亲和弟弟一顿毒打,被告弟弟谢敏志扯着原告头发将原告甩在屋外的井盖上,致原告晕倒在地半小时。第二次是2013年7月12日晚,原告从南岳烧香回来,有个顾客从洞庭春酒店送原告回家,被告见此,二话不说,用铁棍打原告腿部、腰部,又把原告拖到洗手间,持刀要杀原告,原告报警,派出所来人才将原告解救出来。第三次是2013年7月20日晚,原告在洞庭春下了晚班后,准备上二楼休息,被告跟踪原告欲抢原告手提包,原告不肯,被被告从酒店大厅拖至前台和过道,用刀子划伤脸部,后是酒店老板报警,派出所来人才制止被告。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谢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谢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谢某甲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过年后没多少经人介绍相识的,经过相互了解,自愿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好,生育了两个小孩。开始发生予盾是今年才开始的,发生争执的原因是原告在洞庭春酒店上班,与别的男人来往密切,被告劝原告不听,于今年7月12日,7月20日发生了两次争吵,但并没有拿刀子划伤原告脸部,原告向派出所报了警,经过做工作,我认识到这样做不对,向原告道了歉。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稳定,我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对原告多加关心和信任,努力工作,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放弃离婚的想法,共建一个美好的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谢某甲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1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1日生育女孩谢某,2009年12月27日生育男孩谢某乙。婚前,原、被告经过了解后,自愿结婚。婚后,原、被告一起收过废品,做个生意,后来又一起在洞庭春酒店上班,原告担任酒店的前台工作,被告担任酒店的保安。在洞庭春酒店上班期间,原告因工作性质,晚上有时回家较晚,与异性顾客打交道较多,引起了被告的不满。2013年7月12日晚,有个顾客从洞庭春酒店送原告回家,引起了被告的反感,原、被告因此发生口角,后发生纠纷,被告打伤了原告。2013年7月20日晚上,原告在洞庭春下了晚班后,被告见原告不回家,便去抢原告手提包,原告不肯,原、被告在洞庭春酒店前台互相拉扯,后经人报警,派出所来人才予以制止。自此,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并分居到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定的了解,自愿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创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被告对原告信任不够,致使原、被告发生矛盾,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过法庭审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只要原告以家庭小孩为重,珍惜夫妻情份,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江永人民陪审员 朱永康人民陪审员 陈甫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