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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肖敏、王宇辰、刘小梅等人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敏,王宇辰,刘小梅,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村第一、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12号申请执行人肖敏申请执行人王宇辰申请执行人刘小梅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村第一、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肖敏、王宇辰、刘小梅等人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4923号、04982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村第一、二村民小组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权利人肖敏、王宇辰、刘小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共同村村民委员会之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共同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存款330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