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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颜学军与李春芝,胡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768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二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某某执 行 员  梁 某执 行 员  赵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