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妍与被告刘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刘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00095号原告王妍。被告刘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妍与被告刘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妍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妍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