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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执民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建德市长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长运物资有限公司,余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1661-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长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睦荣。被执行人余建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长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439950.5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198.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建康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路新安.南岸花苑2幢1-502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浙A×××××奥迪轿车一辆,该两辆车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6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