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红叶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71号原告:尹红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少五,男,汉族。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叶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尹红叶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尹红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红叶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82元(已减半收取),由尹红叶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