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徒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加华与赵红连、许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华,赵红连,许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赵红连,男,汉族,1956年8月生。被执行人许金生,男,汉族,1954年1月生。申请执行人朱加华与被执行人赵红连、许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徒宝民初字第0009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720元,已强制执行到位15710元,未能执行到位4701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845元已收取。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加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2)徒宝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光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程 关注公众号“”